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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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贵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0465.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694元,予以退还4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