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物联(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贵阳云联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11585号

原告:贵州物联(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贤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伦欢,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云联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柱明。

第三人: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宇。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物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云联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贵州物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贵州物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韦锋

人民陪审员徐情

人民陪审员杨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喆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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