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物联(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贵阳云联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11585号 原告:贵州物联(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贤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伦欢,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云联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柱明。 第三人: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宇。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物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云联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贵州物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贵州物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韦锋 人民陪审员徐情 人民陪审员杨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