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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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本金251639.44元,支付截至2020年7月23日的利息19178.39元、罚息1309.52元、复利1098.21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与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罚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建三村1号23-14号房屋权证号:[渝(2018)沙坪坝区不动产权第00001354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7.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