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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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