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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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义盛矿业有限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 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 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归还贷款本金45000000元; 二、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支付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的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2186451.76元、并按年利率11.4%支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本案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02370元; 四、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对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以上述第一、二、三项应给付款项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义盛矿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四项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五项履行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六、驳回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283元,由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义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