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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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8)青020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8)青020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海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刘某1迟延交房的违约金12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青海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刘某1负担2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