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案由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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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81执587号 刘某某、苏婷婷、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 刘某某、苏婷婷与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苏宝玉在中国工商银行购买的本金为150万元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及其收益的50%是苏宝玉的遗产,应由刘某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婷婷各继承该遗产份额的五分之一(即刘某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婷婷各继承15万元及其收益)。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各负担2830元,刘某某、苏婷婷各负担283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各权力人就存款收益分配达成和解,本院对苏宝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7752.56元(含执行费17978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刘某某、苏婷婷合计1072182元,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合计467592.5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