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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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借款本金213675.19元和截至2020年9月23日借款利息4400.6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以213675.19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双方订立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可以与***协议,以位于合阳县XX路XX小区XX单元作为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清偿;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负担50元,***、***共同负担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