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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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祁生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连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77837.659元。

二、被告祁俊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连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王连兄负担436元,由被告祁生龙负担880元(此款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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