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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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祁生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连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77837.659元。 二、被告祁俊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连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王连兄负担436元,由被告祁生龙负担880元(此款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