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汇鑫仁合商贸有限公司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4652.67元及该借款自2020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华晨宝马5系汽车(车架号:03586483,发动机号:LBVNU98007SB45069)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32元,减半收取708.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