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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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枚强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彭居亮借款本金20万元,并向彭居亮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彭居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枚强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