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美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王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卢海军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总计以6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38000元予以相应抵扣); 二、如被告***、王胜未按上述第一款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卢海军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星沙街道办事处××西、规划行政支线北、××大道东、××城××房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王胜未能偿还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卢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85元,减半收取为64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43元,由原告卢海军负担475元,被告***、王胜承担10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