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美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王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卢海军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总计以6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38000元予以相应抵扣);

二、如被告***、王胜未按上述第一款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卢海军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星沙街道办事处××西、规划行政支线北、××大道东、××城××房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王胜未能偿还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卢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85元,减半收取为64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43元,由原告卢海军负担475元,被告***、王胜承担10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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