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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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张君财产损失418523.97元; 二、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张君鉴定费17000元;张君自行承担鉴定费20000元; 三、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张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承担3268元,被告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