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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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人身损失共计142799.54元; 二、被告景德镇市江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2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为1851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3351元,由被告景德镇市江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95元,原告***负担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