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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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振德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圆梦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颂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4.0749万元及利息(以254.074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26元,由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