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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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国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洪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恒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XXX号XXX幢15层房屋; 二、被告上海国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洪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XXX号XXX幢17、18层房屋; 三、被告上海国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2.4元/平方米·天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8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第三人上海洪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其注册于系争房屋17、18层的工商注册地址迁移变更或注销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48元,减半收取计14,924元,由被告上海国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7,3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担3,650元,被告上海国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6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