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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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其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0万元给原告***,并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逾期利息的计付: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法律服务费163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41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57641元,由被告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