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沪0105民初1346号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继勤,总经理。

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敏,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蓓芳,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国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宏睿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程西南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鑫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2019年7月机票款项共计270,044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6,886.12元(按三方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比例0.05%来计,暂计至2019年10月2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两项诉请金额总计276,930.12元。事实和理由:携程宏睿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在互联网上向用户提供商务旅行信息咨询服务的企业法人,与华程西南公司合作多年,共同为广大商旅和休闲度假人士提供酒店、机票、度假产品的预订服务以及国内外旅游信息的查询服务。2017年5月22日,两原告与被告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于上海签署了《商务旅行服务协议》,约定由携程宏睿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为被告提供商务旅行及相关活动的查询与预订服务,所有预订费用的结算由两原告共同提供。两原告与被告合作初期,被告尚能正常履约,但自2019年7月起,被告在原告处预订的机票款项共计276,930.12元(含滞纳金),至今仍未能支付,已经超过了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两原告几经催款,被告仍不归还。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6,930.12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0,000元;上述三期款项共计276,930.12元;

二、如被告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剩余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权就276,930.12元的未支付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5,45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2,727元,由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5日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鹏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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