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9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758.8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东亚携程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计74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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