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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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加藤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 瑞穗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武汉山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瑞穗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7月1日订立的合同编号为10816-001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瑞穗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10816-001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书》及其《租借证》项下租赁物石川岛液压挖掘机一台(型号:68NS;机械编号:XI000168);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穗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75,860.75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穗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迟延损害金10,141.51元; 五、被告***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三、四项所确定的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清偿部分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06元,减半收取计975.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