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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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825民初809号 原告:凯东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97034496D) 法定代表人:杨燕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璇,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147815108J) 法定代表人:卢明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凯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东集团)与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明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万明建设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同年7月9日,万明建设因未支付鉴定费被鉴定机构退回鉴定。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当事人双方申请给予20天的时间庭外和解,但和解未果。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凯东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虎、万明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泉二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东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公司综合楼2号楼,双方约定:合同固定价为2000000元,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如工程质量不达标,被告承担合同总价100%的赔偿责任。后被告进行施工,至2013年工程竣工。原告接收该工程后,发现该楼房第三、第四层30多处出现墙体严重裂缝等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危及安全使用,遂多次通知被告对该工程质量进行维修,但被告拒不履行保修义务。为此,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万明建设辩称,被告承建原告公司综合楼2号楼,竣工通过验收,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为:2012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公司综合楼2号楼,双方约定:合同固定价为2000000元,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如工程质量不达标,被告承担合同总价100%的赔偿责任。后被告进行施工,2013年10月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另,凯东集团整体资产于2017年被本院执行查封,同年10月17日,本院委托衢州中瑞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总价值34302600元,其中涉案综合楼评估价为2018900元。2018年5月16日,经网上第一次拍卖,以起拍价24020000元成交。 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为: 一、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凯东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9424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凯东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凯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43元,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菊仙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嘉媛 |
| 裁判日期 | 2018-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