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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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春晖磁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湖州乐通电子厂、乐清市昌顺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浙江盖茨比远航电气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计1167.50元,由浙江春晖磁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湖州乐通电子厂、乐清市昌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