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部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热费6,000,000元,支付违约金54,000元,并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每日0.03%计算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止。 二、被告新疆西部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