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3,593.16元(1,434,378元×4.35%÷12×18个月,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返还***股权转让款1,434,378元”,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股权转让款1,372,378元;

四、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承担***违约金121,671.11元(93,593.16元×130%)”,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28,077.95元(93,593.16元×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33.62元(***已预交),由***负担21,513.2元,***负担2,46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46.78(***已预交),***负担16,110.36元,***负担3,536.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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