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93,171.92元及利息[28,517.82元(2014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以代偿款193,17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费71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