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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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新疆镒朋汇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易鑫汇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3317.34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946.72元(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期间租金,分段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并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至付清款项为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费2500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负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额49504.95元,支持标的额46764.06元,占起诉标的额的9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即31.13元,由被告***负担94%即487.68元,被告***对案件受理费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