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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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叶可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叶可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9207元,支付2019年7月31日前的利息损失112776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以3609208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叶可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上述一、二两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波市叶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6959元,减半收取计18479.50元,由原告宁波市叶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39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