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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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青铜峡市昊运出租车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刚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减已付利息176032.5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原告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青铜峡市某商业用房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青铜峡市昊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抵押的宁CXXXXX号出租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抵押的宁CXXXXX号出租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青铜峡市昊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铜峡市昊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8元,由被告***、***、***、***、青铜峡市昊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