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龙游鼎祥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龙游鼎祥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涉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浙江龙游鼎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涉案债权而支出的保全申请费21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0元,由被告***、浙江龙游鼎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