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航鹏化学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民初348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文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航鹏化学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强。 原告***诉被告湖北航鹏化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君独任审判。2019年11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艳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德玉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