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西藏海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西藏海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20000元; 二、西藏海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 三、驳回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藏海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068元(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18元,已交纳;由西藏海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2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