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太平洋影音公司
中山市蓝钻歌舞娱乐城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蓝钻歌舞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提供诉争的音乐电视《巴蜀女郎》《不爱就请离开》《猎物》《英雄自有一片天》《做个好人并不难》《人生有相逢》《乡里乡亲》的点播,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

二、被告中山市蓝钻歌舞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750元;

三、驳回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蓝钻歌舞娱乐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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