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州宏旭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州宏旭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40万元;

二、被告***、***、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德州宏旭工贸有限公司、***、***、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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