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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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贷款102,608.8元,并以此为本金向原告支付利息(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