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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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市天昌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8月28日前产生的利息2313733.8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应履行之日止产生的相应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的本金、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原告对于抵押财产证号为廊国用(2009)第01573号土地、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