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致辉商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世纪步行街致辉商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应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廊坊市奥丰线缆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于上述借款本息在237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世纪步行街致辉商店、***、廊坊市奥丰线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17-07-13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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