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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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致辉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世纪步行街致辉商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应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廊坊市奥丰线缆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于上述借款本息在237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世纪步行街致辉商店、***、廊坊市奥丰线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