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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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廊坊久润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廊坊久润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09906元及违约金(其中42326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其中167580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给付原告廊坊久润木业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保全费2320元,以上合计4814元,由原告廊坊久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12元,由被告***负担4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