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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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地道药材发展公司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丰华制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8)粤51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 二、饶平县地道药材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1549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年12月8日至2001年11月8日止按月5.85‰计付利息,逾期之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2.1计付逾期罚息,2005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广东丰华制药有限公司对饶平县地道药材发展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71元,由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00841元,饶平县地道药材发展公司负担1192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71元,由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00841元,饶平县地道药材发展公司负担1192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交,该公司不同意垫付,由本院退回119230元,饶平县地道药材发展公司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92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