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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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凤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庆市庆翔热电有限公司 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肇源县肇源镇凤桐佳苑小区1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 二、位于肇源县肇源镇凤桐佳苑小区1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归原告薛会娟所有。 案件受理费9024元,由被告李吉、刘洪国、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