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宿迁恒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恒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兴隆钢模出租站租金189372.69元、清理费6148元、装运费10330元、违约金37874.54元,并返还原告租赁物钢管17939.5米、扣件32217只、顶丝1824根、接管1362根,不能返还的应支付原告丢失赔偿款56830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8元,由被告宿迁恒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