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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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4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4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支付***人民币12593.67元;支付***人民币13063.42元; 三、变更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4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赔偿***各项合理损失11504.5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0元,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上诉人***、***负担400元,由***负担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