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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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款及电力设施损失垫付款总计244032.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6元,原告***负担339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4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