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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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滨州市红星车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 二、滨州市红星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23000元及利息(以12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滨州市红星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