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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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4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54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82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7377.03元; 四、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3688.52元; 五、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3688.51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元,由原告***负担89元,被告***、***共同负担3119元,上海点格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7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担元289元,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担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六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