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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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金龙(集团)公司澄海分公司 汕头金龙(集团)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515民初118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墅,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金龙(集团)公司澄海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某1。 被告:汕头金龙(集团)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与被告汕头金龙(集团)公司澄海分公司、被告汕头金龙(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彦锋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楚 书记员许泳毅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