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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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基桩工程公司 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1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基桩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基桩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