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预付契税款21206.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7日起计算,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供办理位于饶平县***********5*********的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包括购房合同等),并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 三、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2019年3月28日起按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700215.06元以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房屋权属证书办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16元,折半收取227.58元,由原告***、***负担43.42元、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16元;保全费282.06元由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先预交,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