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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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760,000元、利息15,674.99元、罚息129,595.54元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罚息(罚息不得再计罚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付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律师费7200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全套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澄字第2000133764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