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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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借款本金983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5月15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计77692.36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8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借期内执行月利率10.0000‰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