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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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财产损失83527.5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陈树财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